深圳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深圳市清單管理類建設項目與排污許可證銜接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環〔2023〕143號
各有關單位:
為強化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加強排污許可制與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制度的銜接聯動,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清單管理類建設項目與排污許可證銜接試點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深圳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7月4日
深圳市清單管理類建設項目與排污許可證銜接試點工作方案
為強化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加強排污許可制與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制度的銜接聯動,推進深圳市清單管理類建設項目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使排污許可證能夠承接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管理要求,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落實〈關于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實施方案〉試點工作方案》(環評函〔2021〕76號)和《深圳市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管理辦法(試行)》(深府規〔2022〕2號),結合深圳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落實區域空間生態環境管理清單(以下簡稱“管理清單”)相關規定,規范清單管理類建設項目排污許可證申報要求和流程,推動排污許可制與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制度的銜接,強化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
二、實施范圍
建設地點位于深圳市已完成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的區域,且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深汕特別合作區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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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嚴格落實區域環評管理清單要求
排污許可證申報材料,除應當符合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的要求,還應落實所在區域管理清單有關規定,實現區域環評與排污許可證在管理內容上的銜接。管理清單要求實施總量替代的,應同步提交總量計算過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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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及所在區域管理清單要求,規范填報排污許可證申報材料,包括項目準入條件、主要原輔材料、污染治理設施、大氣污染物排放信息、水污染物排放信息、固體廢物管理信息、其他控制管理要求及許可內容等,確保排污許可證有效承接區域環評管理要求。具體填報及審核要求見《深圳市清單管理類建設項目排污許可證申請與審核要點工作指引》(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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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清單要求實施總量替代的,需同步提交總量計算過程文件,明確總量控制指標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法,自身有總量控制指標替代來源的應列明替代來源。其中VOCs總量計算方法選取原則、計算公式參照《深圳市重點工業企業VOCs排放量核定方法(試行)》(深環辦〔2023〕43號);計算參數按照生態環境部《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技術指南(2022年修訂)》中的VOCs廢氣收集率和治理設施去除率通用系數選取。鍋爐的NOx總量參照《鍋爐產排污量核算系數手冊》進行核算。具體要求見《深圳市清單管理類建設項目大氣污染物許可排放量核算指引》(附件2)。
企業VOCs收集及治理措施不滿足要求(如光催化、光氧化、水噴淋(吸收可溶性VOCs除外)、低溫等離子等)或排放量較大的(如VOCs排放量大于100kg/a),企業應采取更優的廢氣收集及治理措施,以降低VOCs排放總量。
除VOCs、NOx指標外,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需許可大氣污染物排放量、水污染物排放量的污染因子,還需要按照污染源源強核算指南、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分別計算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并按計算結果取嚴執行。
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無需許可污染物排放總量,但仍需總量替代的,將總量控制指標載入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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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及所在區域管理清單要求,規范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工業噪聲防治要求。同時,將管理清單中規定的含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材料使用要求、土壤和地下水管理要求等載入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中。具體填報及審核要求見《深圳市清單管理類建設項目排污許可證申請與審核要點工作指引》(附件1)。
四、推動區域環評與排污許可證在辦理流程上的銜接
對區域環評與排污許可證的辦理流程進行銜接,已完成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的清單管理類建設項目在完成開工前信息公開后即可提交排污許可證申報材料,審批部門對材料的完整性和規范性進行審查,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
?。ㄒ唬┺k理流程
1.開工前信息公開
排污單位在開工建設前應核對所在區域的管理清單,確認項目屬于清單管理范圍,并按管理清單要求在開工建設前編制開工前承諾書(附件3),在環境信息公開平臺(專欄)進行開工前信息公開。
2.網上申報
排污單位在完成開工前信息公開后,應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提交排污許可證申報材料。
3.受理
排污許可受理工作人員通過深圳市排污許可管理平臺對排污許可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進行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退回申報材料,一次性告知相關規定。
4.審查
排污許可審核人員對排污許可申報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查。按照管理清單要求需要實施總量替代的,需要向總量管理部門取得總量指標。符合審批條件的,出具準予許可的意見。不符合審批條件的出具不予許可的意見。申報材料需退回修改的,退回申報材料并一次性告知修改意見。
5.辦結
審批部門作出排污許可證核發決定,設定排污許可證生效時間為排污單位預計投產時間(含試運行階段),核發排污許可證。
?。ǘ┺k理時限
排污許可證業務受理時限為3個工作日,審批時限為7個工作日。
?。ㄈ┳C后管理
排污單位應按照管理清單和排污許可證要求落實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排污許可證生效前,排污單位不得投入生產,無需履行環境管理臺賬、執行報告、自行監測等排污許可證規定的義務。實際投產時間早于排污許可證生效時間的,排污單位應及時申請變更。
執法部門應加強對排污單位的監管執法,在排污許可證生效前檢查項目建設情況,檢查是否落實管理清單施工期要求,提醒實際投產時間早于排污許可證生效時間的排污單位及時申請變更。在排污許可證生效后重點檢查排污單位的現場情況是否與排污許可證一致,是否落實管理清單及排污許可證的各項管理要求。
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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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管理局應強化組織領導,建立工作機制,加強部門協作,確保清單管理類建設項目與排污許可證銜接試點工作平穩有序推進。同時建立工作臺賬,不斷總結問題、經驗和做法,在已有工作的基礎上積極探索,優化營商環境,提升監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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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管理局應做好宣傳,并加大對企事業單位和第三方機構的培訓指導,為銜接試點工作打好基礎。
附件:1.深圳市清單管理類建設項目排污許可證申請與審核要點工作指引
2.深圳市清單管理類建設項目大氣污染物許可排放量核算指引
3.開工前承諾書(大綱)
4.深圳市清單管理類建設項目排污許可證核發辦事指南
附件:
1.附件1:深圳市清單管理類建設項目排污許可證申請與審核要點工作指引.docx
2.附件2:深圳市清單管理類建設項目大氣污染物許可排放量核算指引.docx
4.附件4:深圳市清單管理類建設項目排污許可證核發辦事指南.doc
附件1
深圳市清單管理類建設項目排污許可證申請與審核要點工作指引
為強化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加強排污許可與區域環評聯動,指導深圳市清單管理類建設項目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制定本指引。
一、適用范圍
本指引適用于建設地點位于深圳市已完成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的區域,且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新申請/重新申請)的申請與審核。排污許可證變更的申請與審核可參照執行。
1.根據《深圳市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重點項目環境影響審批名錄(試行)》實施清單管理。
2.根據《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屬于排污許可重點或簡化管理。
二、核發依據
1.《排污許可管理條例》(2021年3月1日施行);
2.《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2021年9月1日施行);
3.《深圳市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管理辦法(試行)》(2022年1月15日施行);
4.《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以下簡稱“技術規范”);
5.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區域空間生態環境管理清單》(以下簡稱“管理清單”);
三、審核要點
(一)形式審查
審批部門在受理環節對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1.明確不予受理的情形
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部門不予受理:
(1)位于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建設區域內的;
(2)不符合區域空間生態環境管理清單要求實施清單管理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核查申請材料的完整性
審批部門應審核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是否完整。排污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應包括:
(1)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及相關附件,附件含自行監測相關材料、總平面布置圖、工藝流程圖、監測點位示意圖以及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守法承諾書等;
(2)開工前信息公開及其過程文件;
(3)管理清單要求實施總量替代的,以及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要求許可大氣污染物排放量、水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單位還應提供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計算過程;
(4)重點管理排污單位需要提供排污許可證申請前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信息公開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開內容應滿足《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規定。
(二)實質性審查
審批部門在審查環節對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查。
1.準入條件
對照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管理清單,審查建設項目是否滿足“所在區域管理清單—單元綜合管理要求”列明的上層位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產業準入要求、功能布局要求中對應的約束性/強制性指標要求等(如禁止引進“兩高”項目、禁止在人居環境保護帶50m范圍內設置產生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單元等)。
2.登記事項
關注登記事項是否符合技術規范、管理清單等文件要求。其中主要原輔材料及燃料信息應滿足“所在區域管理清單—行業管理要求—污染防治設施”中對應的約束性/強制性指標要求(如涉及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材料的項目,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深圳市及行業標準的原輔材料),污染治理設施應滿足“所在區域管理清單—單元綜合管理要求—污染排放管控”及“所在區域管理清單—行業管理要求—污染防治設施”中對應的約束性/強制性指標要求(如禁止使用光催化、光氧化、水噴淋、低溫等離子等低效VOCs治理設施)。
3.大氣污染物排放信息
審核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技術規范、管理清單等文件要求。
(1)重點審核排放口、有組織排放信息、無組織排放信息是否滿足技術規范及管理清單要求,以及無組織排放信息是否遺漏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排放口類型、對應污染物種類應符合技術規范要求,排放形式應滿足“所在區域管理清單—行業管理要求—污染防治設施”中對應的約束性/強制性指標要求(如有工藝廢氣產生的區域應設置廢氣收集系統,廢氣經凈化處理達標后高空排放,設置規范化的廢氣采樣位置和采樣平臺,排氣口高度應滿足相應排放標準的要求)。所執行的排放標準應符合“所在區域管理清單—行業管理要求—排放標準”要求,管理清單未明確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順序執行。
(2)按照技術規范需許可大氣污染物排放量的,以及按管理清單要求實施總量替代的,根據企業提供的計算過程核實大氣污染物許可排放量的準確性。VOCs、NOx許可排放量需按《深圳市清單管理類建設項目大氣污染物許可排放量核算指引》要求核算。除VOCs、NOx指標外,按照技術規范需許可大氣污染物排放量的污染因子,需依據污染源源強核算指南、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分別計算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并按計算結果取嚴執行。管理清單要求實施總量替代,但按照技術規范無需許可大氣污染物許可排放量的,將總量控制指標載入其他管理要求表格中。
(3)因水處理通用工序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應在補充登記信息中填報廢氣排放信息,無需填報大氣污染物排放信息表。
4. 水污染物排放信息
審核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技術規范、管理清單等文件要求。
(1)重點審核水污染物排放口、申請排放信息是否滿足技術規范及管理清單要求。其中廢水排放去向、受納水體或受納水質凈化廠信息應滿足“所在區域管理清單—行業管理要求—污染防治設施”中對應的約束性/強制性指標要求(如應在產生第一類水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車間或者車間廢水處理設施出水口,設置符合規范要求的排放口和監測點,廢水經處理達標后方可排入綜合廢水處理設施)。所執行的排放標準應滿足“所在區域管理清單—行業管理要求—排放標準”要求,管理清單未明確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順序執行。
(2)按照技術規范需許可水污染物排放量的,審批部門應核實申請年排放量計算過程是否正確。
(3)小廢水拉運企業需在污染治理設施信息表中填報污染物種類、去向和年委托處理處置量,無需在水污染物排放信息表中填報廢水污染物執行標準和許可限值。
5. 固體廢物管理信息
審核排污單位是否按《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工業固體廢物(試行)》申報固體廢物信息。重點關注固體廢物種類是否遺漏,工業固體廢物產生及處置等是否滿足“所在區域管理清單—行業管理要求—污染防治設施”中對應的約束性/強制性指標要求(如危險廢物應設置單獨的貯存場所,分類收集存放,貯存場所應滿足防滲漏、防雨淋、防揚塵等環境保護要求,禁止與其它固體廢物混存)。
6. 自行監測及記錄信息
審核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技術規范等文件要求。
(1)審核污染物監測設施、監測頻次、測定方法是否符合對應行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2)監測內容填寫流量、水溫、風速、風向等需要監測的物理指標;污染物名稱分欄填寫需要監測的各類污染物。
(3)注意填報廠界無組織監測信息、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監測信息以及廢水總排放口、一類污染物排放的流量監測信息。
7. 環境管理臺賬信息
審核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技術規范等文件要求。
(1)應按照技術規范要求填報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內容和頻次等,完整列明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管理信息、監測記錄信息、其他環境管理信息等。
(2)記錄頻次應滿足技術規范要求。
(3)記錄形式應為“電子臺賬+紙質臺賬”;其他信息中危險廢物臺賬至少保存十年,其他臺賬至少保存五年。
(三)環境管理要求
1. 執行報告、信息公開要求
(1)執行報告:執行報告內容應對照技術規范要求,完整列明執行報告編制的主要內容,明確上報截止時間。
(2)信息公開:信息公開要求應明確排污單位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執行。
2. 其他控制管理要求及許可內容
(1)噪聲排放信息:執行排放標準名稱和廠界噪聲排放限值是否滿足“所在區域管理清單—行業管理要求—排放標準”要求,管理清單未明確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
(2)其他管理要求:將管理清單中明確的含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材料使用要求、土壤和地下水管理要求載入對應的管理要求表格中。其中含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材料使用要求參照“管理清單—行業管理要求—污染防治措施—廢氣”、土壤和地下水管理要求參照“管理清單—行業管理要求—污染防治措施—土壤和地下水”。
3. 排污許可證生效時間
審批部門在核發排污許可證時,需在審核信息匯總-發證基本信息表中設定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的起始時間為排污單位預計投產時間(含試運行階段)。
附件3
開工前承諾書(大綱)
根據《深圳市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及相關法律法規,我單位鄭重承諾:
1.本單位建設的 (建設項目名稱) 項目建設地點位于 (具體建設地點) ,屬于 (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細化至“小類”) 行業,位于 (《區域空間生態環境管理清單》明確的單元) 單元,按照《深圳市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重點項目環境影響審批名錄(試行)》屬于清單管理類建設項目,具體項目信息附后。
2.本單位承諾在項目施工期和營運期嚴格落實《XXXXXX區域空間生態環境管理清單》要求,并保證各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3.除以上事項外,我單位承諾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主動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監督管理,落實污染防治措施,保護生態環境。
如違反上述事項,我單位承擔由此引起的相關法律責任。
建設單位名稱: (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項目信息(大綱)
(一)建設單位基本信息
建設單位名稱:
技術負責人:
聯系方式:
(二)項目的基本情況
項目名稱:
建設性質:(新建□ 改建□ 擴建□)
預計開工時間: 年 月 日
預計投產時間: 年 月 日
(三)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及生產工藝
土建內容(若有): 。
項目主要建設內容:本項目經營范圍為 ,生產經營面積為 ,主要產品及年產量為 。
涉VOCs原輔材料使用情況: 。
項目生產工藝: 。
(四)項目主要污染物污染防治措施情況及排放標準
列出各類污染物(水、氣、聲、固廢等)產生、排放情況及擬采取的污染物防治措施、排放標準等。
附件4
深圳市清單管理類建設項目排污許可證
核發辦事指南
一、適用范圍
適用于生產經營場所位于深圳市已完成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的區域,實施清單管理、依法需申請排污許可證的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
二、辦理依據
1.《排污許可管理條例》(2021年3月1日施行)
2.《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2019年修正)
3.《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2021年9月1日施行)
4.《深圳市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管理辦法(試行)》(2022年1月15日施行)
5.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區域空間生態環境管理清單》(以下簡稱“管理清單”)。
三、辦理機構
排污單位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具有排污許可證核發權限的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審批部門)。
四、辦理流程
(一)開工前信息公開
排污單位在開工建設前應核對《深圳市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重點項目環境影響審批名錄(試行)》和所在區域的管理清單,確認建設項目屬于清單管理范圍,并按照管理清單要求編制開工前承諾書,在環境信息公開平臺(專欄)進行開工前信息公開。
(二)網上申報
排污單位在完成開工前信息公開后,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提交排污許可證申報材料。
屬于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在提交申請前應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進行申請前信息公開,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三)受理
審批部門收到排污許可證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進行形式審查,并按如下情形分類處理:
①申請事項屬于本文件實施范圍、屬于本審批部門職權范圍,申報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建設項目實施清單管理,且符合管理清單相關準入條件的,受理排污許可申請業務,出具排污許可受理告知書。
②申請事項不符合本文件實施范圍、不屬于本審批部門職權范圍或不符合清單管理范圍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相關規定。
③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申報材料,一次性告知排污單位需要補正的材料。
(四)審查
審批部門在受理后7個工作日內對排污許可證申報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查。按照管理清單要求需要實施總量替代的,需要向總量管理部門取得總量指標。
申報材料經審查符合條件且取得總量指標的,出具準予許可的意見;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申報材料需退回修改的,退回申報材料并一次性告知修改意見。
(五)辦結
1.辦結制證
①準予行政許可的,設定排污許可證生效時間為排污單位預計投產時間(含試運行階段),辦結排污許可業務,制作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排污許可證。
②不予行政許可的,辦結相關業務,出具排污許可不予許可的書面說明。
2.送達
排污單位收到領取通知后,可通過現場領取或郵寄的方式領取相關文件。
五、申報材料
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表應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所在區域管理清單要求填報。按照管理清單要求實施總量替代的,以及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需許可大氣污染物排放量、水污染物排放量的,需同步提交總量計算過程文件。排污許可證申報材料的相關內容應與開工前承諾書、總量計算過程文件(如有)內容一致。申報材料應包括如下內容:
序號 | 資料名稱 | 資料形式 | 份數 | 材料提交說明 |
---|---|---|---|---|
1 | 排污許可證申請表 | 在線填報 | 1 | 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在線填報。 |
2 | 開工前的承諾書及其公開過程相關材料 | pdf電子掃描件 | 1 | 必須提交,加蓋公章,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的“附件-符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程序的相關文件或證明材料”一欄上傳 |
3 | 總量計算過程文件 | pdf電子掃描件 | 1 | 按照管理清單要求需要實施總量替代的必須提交,加蓋公章,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的“附件-符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程序的相關文件或證明材料”一欄上傳 |
4 | 排污許可證申領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 | pdf電子掃描件 | 1 | 屬于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試點單位需提交,加蓋公章,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的“附件-排污許可證申領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一欄上傳 |
六、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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